課程名稱 |
建構臺灣法學 Constructing Legal Science in Taiwan |
開課學期 |
111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|
授課教師 |
王泰升 |
課號 |
LAW3009 |
課程識別碼 |
A01 2040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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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二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霖1302 |
備註 |
總人數上限:5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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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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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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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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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經由本課程,可很學術地問:「什麼是法學?什麼是法律人?」也可很實際地問:「大學畢業後該如何安排呢?」就看選修者如何運用在此所獲取的知識。課程內容可很簡單地說,只不過是讀一本學術專書,也可很嚴肅地說,將探究所有與法學專業知識相關的議題。同樣看選修者願意投入多少時間。本課程不等於「法學緒論」,但將探究法學緒論教科書為什麼總是寫那些內容、應有所變革嗎?了解法學知識是如何建構的,亦有助於思索自己想以研究法學為志業,或成為以形塑法學所考察的法律為業的實務工作者?不限定選修者為大學部的哪一年級,但處於不同學習階段的選修者,對於相同的講授內容,恐會有相異的體會或感受。並先預告,下個學年度將不再開設此課程。 |
課程目標 |
以世界史的觀點,從19世紀後期西方法學被導入東亞的日本談起,聚焦於論述台灣1895年被推向明治日本的法學知識圈,1945年再橫向移植民國時代中國法學,並自1949年後「自主繼受」戰後歐美日本法學,而於今已朝向在地化這些外來法學知識前進。擬連結法學者、法學論述、政治與社會環境,本於歷史學、法律學、社會學的關懷,敘述台灣如何在跨越3個世紀的百餘年中,處於殖民、威權、民主等政體下,彙整來自歐、美、日、中的現代法學知識,建構出當下的法學內涵,並提出應超越歷史束縛的主張。另從東亞視角,描繪法學緒論著述所顯現之「明治日本→民國中國→戰後台灣」的知識傳遞路線。據以主張今之台灣法學界,在以法之做成機關界定法之形式的「法源論」上,揚棄過時而形同盲腸的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概念。為新的一代台灣法律人打造的法學緒論著述,就「法解釋適用論」可接受德式法釋義學而推陳出新,且須納入英美法系之法適用方法,尤應「看見」台灣的法事實,以重構台灣版的法學緒論。 |
課程要求 |
本課程要求選修者上課前務須預習,依每週預定的主題及進度閱讀指定教材:王泰升,《建構台灣法學: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》(臺大出版中心,2022年7月),並就如何建構台灣的法事實,參閱王泰升,《去法院相告: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(增訂版)》(臺大出版中心,2022年11月)。將指定若干名選修同學,於課前先就該週進度提出閱畢後的問題或心得,其餘同學則可自由提問或抒發感想,俾能在課堂上師生間進行更深入的討論,或彌補指定教材在文字敘述上之不足。學期中所有選修同學須先針對指定教材的上篇為心得報告(以精要為佳,3千至4千字);學期末就指定教材以下篇為主、但涵蓋上篇之全書心得報告(4 千至5千字)並參與口頭討論。盼望選修同學以求知的熱情,探索自我的心情,參與本課程的學習活動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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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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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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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上課出席及提問情形 |
3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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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心得報告 |
70% |
兩次的心得報告各占35%,不再舉辦筆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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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6 |
探索台灣法學知識的源起及其意義 |
第2週 |
9/13 |
日本法律人形塑的舊慣法學(1895-1922) |
第3週 |
9/20 |
作為日本法學的支流(1923-1945) |
第4週 |
9/27 |
匯入民國中國經驗的戰後初期法學(1945-1949) |
第5週 |
10/4 |
動員戡亂戒嚴法制下的承襲與創新(1949-1987) |
第6週 |
10/11 |
自由民主法制下的多元與在地化法學(1987年迄今) |
第7週 |
10/18 |
不上課,授課老師另有公務,學生撰寫並10/23以前繳交「上篇」心得 |
第8週 |
10/25 |
戰後台灣法學緒論的知識系譜:源自明治日本 |
第9週 |
11/1 |
橫向移植中國法學通論與重新定位 |
第10週 |
11/8 |
明治日本及民國中國接續形塑的法源及成文法概念 |
第11週 |
11/15 |
戰後台灣對法源及成文法概念的沿襲與應有的變革(校慶、不上課) |
第12週 |
11/22 |
明治日本及民國中國法學通論的法解釋適用論 |
第13週 |
11/29 |
戰後台灣法學緒論的法解釋適用論及應推陳出新 |
第14週 |
12/6 |
應納入英美法系的法解釋適用論 |
第15週 |
12/13 |
看不到台灣法事實的台灣法學緒論 |
第16週 |
12/20 |
期末考週,不上課,學生撰寫並12/25以前繳交全書(含「結論」)的心得報告 |
第17週 |
12/27 |
外來學識的在地化:
全書心得口頭報告及綜合討論 |